任立华是昆明人,毕业于昆明工学院装潢设计专业,她创办了憨夯玩具厂。任立华在诉状中称,多年来,她倾心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耗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设计制作了一系列云南少数民族卡通娃,受到了国内外游客的喜爱。2010年11月25日,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设计的20余款少数民族卡通娃获得专利认证。
取得专利权后,任立华将这一系列少数民族卡通娃的设计专利授权给自己创建的昆明憨夯民间手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憨夯公司生产的少数民族卡通娃不仅大量销往省外市场,不少国外企业也发来订单,大量订购这系列专利产品。
“这两年,少数民族卡通娃的销路越来越好。但我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不少高仿的卡通娃。这些高仿产品只是细微的地方和专利卡通娃有区别,大多客商一眼分不清真伪。”任立华经调查后,分别将昆明和贵州的玩具生产商告上法庭。此外,一家大量销售高仿少数民族卡通娃的销售商也成了被告。
任立华设计生产的每种少数民族卡通娃对应一个专利号,其申请的5项专利均被高度仿造。在昆明,她分别以5起官司起诉生产商和销售商,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这系列案件有10起之多。在贵州,任立华为此提起的诉讼也达五六起。其中,她将昆明一家玩具厂业主田某告上法庭,索赔100余万元。
10月31日,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任立华认为,田某公司仿造出来的卡通娃,与其获取专利的卡通娃极为相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给她本人及授权商憨夯公司造成损失。为此,她和憨夯公司以每个少数民族卡通娃专利被侵权提起21万元损失诉讼,向田某索赔100余万元。此外,还向销售商索赔100余万元。
对此,生产商田某表示,其1998年以来便一直生产民族工艺品娃娃,从未侵权生产任立华取得专利的产品。至于厂里存有相同的产品,是田某女儿从任立华公司购买,用于销售的。田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田某代理人还辩称,任立华公司生产的卡通娃虽获取专利,但商品上并没有防伪标志,因此田某公司生产的卡通娃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