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美国玩具巨头孩之宝的强强联手后,中国动漫第一股的奥飞动漫(002292.SZ)正面临来自全国几十家零售商的集体声讨。本报记者留意到,在国内某知名论坛上,一个名为“反奥飞钓鱼维权联盟”的团体正在壮大成形,其中涉及全国几十家玩具零售商。
据联盟牵头者湖北大冶市乐精灵玩具卖场业主陈凡介绍,这个联盟中成员都因奥飞动漫的“钓鱼维权”而蒙受经济损失,现在大家要联合起来抵制奥飞动漫的这种极端的知识产权维权方式。
奥飞动漫与零售商的战争正一触即发。
维权也有“生意经”
“联盟成员”深圳某零售店业主陈明槐向本报记者诉说了他的故事:“去年的8月20日,几个顾客来到我店里不停的转悠,看了半天后,在我这购买了215元的玩具商品,一个月后,一封律师函送到我店里,我才知道上次来买东西的那几个人是奥飞动漫的律师和公证员,专门是来调查取证的。”
“律师函上说我卖盗版玩具,侵犯了奥飞动漫的知识产权,要求我赔偿对方损失,对方的标准是一个1.5万元,总共6件要我赔9万元,当时我就懵了,我这个店一年的利润也没有9万啊!”陈明槐说。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告诉记者,奥飞动漫采用的是近年刚兴起的“专业维权代理公司”模式。简单的说,版权方(奥飞动漫)授权给维权代理公司,后者和各地公证处形成业务联络,同时安排手下的律师到四处去调查取证,然后进行证据保全、大批量地起诉索赔。
“这其中已经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涵盖了公证处、维权代理公司、律师和版权方。一般业内的行价是,扣除几百元一件的公证费、律师费大约会占掉15%-30%,剩下利润会由代理维权公司和版权拥有方进行平分。”
陈凡质疑说,奥飞的代理律师起先叫他赔9万,后来降到3万,后来看他态度强硬又降到1.2万元,奥飞动漫究竟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还是将维权作为生财工具?他很疑惑。
根据此前一些媒体的公开报道,2010年9月,奥飞公司发现河南郑州、商丘、新乡等地的一些学校旁的小商店销售“玩具机器人(小果号)”、“风鹰剑”和“玩具战车(独角恶灵)”等塑料玩具产品,涉嫌侵犯奥飞公司的玩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由此向其中17家零售商提出诉讼。不过通过诉讼,奥飞最终只获赔了7000元。
2011年,奥飞动漫又转战浙江,将嘉兴18家零售商店告上法庭。目前奥飞正将瞄准镜对准深圳,陈明槐称,深圳接到奥飞律师函的零售商店已经有20家以上。
而据陈凡表示,奥飞在各省都聘请了专业维权代理公司,各城市起码都会有十几二十家以上的零售商会被索赔。据他所知,湖北黄石已有18家商店接到律师函,而大冶有7家左右。而每家的索赔金额都在3万元左右。
被忽略的上游?
陈明槐声明说:“我们零售商根本不知道卖的玩具的外形是山寨奥飞动漫的,我们只是零售商,没有那么大的判别力。在深圳,我们的进货方都是合法的批发商,都有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从来没查过说你这个玩具是盗版,不能卖。”
同时,他质疑说,零售商进货的惠东批发市场、惠东安安玩具批发部、惠东街伟井玩具店这些上游供应商为什么没有遭到奥飞的起诉?为什么产业盗版的风险全部要转移到下游零售商的身上?
对此,周伟解疑说,由于生产盗版玩具的厂家一般都会比较隐蔽,而终端零售商目标更易锁定,同时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此成为维权代理公司重点打击的目标。
奥飞动漫2012年半年度财报显示,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4.92亿元,同比仅增长2.93%,而其中玩具收入2.71亿元,占总体收入比例的55.07%。“火力少年王”、“巴啦啦小魔仙”、“铠甲勇士”等动漫玩具形象成为其营收的主要来源。
奥飞动漫董秘郑克东回复本报记者说,对于外界“钓鱼维权”的说法,他并知情,也不认同。“奥飞动漫从2005年开始就着手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每年的维权费用高达上百万元,版权是奥飞最重要最核心的公司资产,而奥飞一直致力于打击盗版的上游工厂,不存在只打零售商这一说法。”
SMG旗下炫动传播的一位高管向记者表示,根据国际上动漫产业链的分布经验来看,公司70%-80%的利润产生于后端的衍生品开发,比如玩具、衣服、形象授权等等,而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利环境让动漫企业举步维艰。
律师周伟说,他理解奥飞动漫的维权方式,之前让动漫公司的法务天天跑出去查,费时费力且操作难度大。而专业维权代理公司的出现让版权人可以通过零成本,甚至是可以获得可观收益的方式来维权,通过对零售终端的威慑力来迫使盗版上游工厂减产。
而“反奥飞钓鱼维权联盟”中的零售商认为,奥飞动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过于激进和极端,高额的索赔金和忽如其来的下游风险已让他们无所适从。
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最近,号称国内玩具龙头企业之一的广东奥飞动漫(002292)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来禾维权,被起诉的是部分乡镇超市,原因是涉嫌销售侵权儿童玩具。其中一起案件,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近年来,奥飞公司通过独特的经营方式,业务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该公司还与国内100多家电视台合作,推出专门动画剧场,播放《战龙四驱》、《巴拉拉小魔仙》等动漫作品。
原告表示,随着公司产品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假冒其产品、侵犯其及消费者权益的产品不断在市场上出现。原告作为自身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而被告作为玩具产品的销售商,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肆销售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玩具产品,且被告销售的产品同时存在侵犯原告其他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玩具是假冒的“三无”产品,其侵权行为目的是为了以假乱真,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是原告的产品。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一定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动漫企业健康发展,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原告还当庭出示了从被告处买来,并经过公证封存的涉嫌侵权产品。庭审焦点集中在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原告产品相同,是否存在侵权。
当天的庭审,除桐乡梧桐街道一超市为被告外,还追加了一个玩具批发商为第二被告。被告一在庭上表示,“我们的商品颜色、名称都和你们的产品不一样,又没有标注生产商,怎么能算假冒你们的产品?而且我们只卖了3个玩具,要赔3万元有点过分!”被告二则不承认该产品是从他的批发部批出。
庭审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彼此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