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珠宝首饰市场经济秩序,天津市质监局公布了《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地方标准,对贵金属与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销售票据内容和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将于今年2月15日起实施。
按照《标准》,饰品的交付应包括饰品标识和销售票据。其中,饰品标识由印记、标签和其他标识物等组成。
饰品标识的内容应简明、准确,易于阅读和理解,并包括必要的中文警示说明。贵金属饰品印记应清晰地标注:厂家代号(已备案的厂家代号或注册商标等)以及贵金属材料及纯度;钻石镶嵌饰品的印记应清晰地标注:主钻石的质量(主钻石质量大于0.10ct时),配镶石为钻石的,可单独标注出配镶钻石的总质量。
印记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准确,打印在易于观察的位置;当贵金属饰品主体和配件的纯度不一致时,其印记应分别标注,当饰品由两个单体或两个以上单体组成时,其印记应分别标注等等。
标签标注内容至少应包括饰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和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的名称;以质量计量单位作为计价单位进行销售的应标注质量;以饰品整体进行计价销售的应标注销售价格。饰品名称由材质名称和品种名称组成。例如:翡翠手镯、铂(Pt)950蓝宝石戒指,其中,翡翠、铂(Pt)、蓝宝石为材质名称,手镯、戒指为品种名称。此外,钻石饰品应逐件附带有钻石分级证书或鉴定证书。
需注意的是,群镶珠宝玉石的饰品,命名中应包含价值最高、体积最大或数量最多的珠宝玉石的名称,其他珠宝玉石应该在标签的其他位置或其他标识物中明确标注。
与国内其他城市出台的类似《标准》相比,本市出台的《标准》一大亮点是,对票据提出了明确要求。
饰品销售票据上填写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经营企业名称、饰品名称、质量或规格、价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经营企业的名称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饰品名称由材质名称和品种名称组成,应与标签上所示一致。其中对于钻石饰品,裸钻或镶嵌钻石主石大于0.10ct的钻石饰品,应在销售票据上注明钻石质量,以克拉(ct)为单位;贵金属饰品,以质量计量单位作为计价单位进行销售的饰品,应注明其质量,以克(g)为单位。应与标签上所示一致。此外还包括价格及要求等。